上海市(shi)松江区刘晨(chen)饮食店:
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蔡永琴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(案号:松劳人仲(2024)办字第1635号)。申请人蔡永琴在收到本会发出的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之有关规定,本会对松劳人仲(2024)办字第1635号案件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。因你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,依照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通知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(ci)公告
二(er)○二(er)四年六月十八(ba)日